纳溪工商:强势推进重实效 春雷滚滚惠民生

2014-02-13 00:04:35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王晶城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向俊霖)自2013年12月20日,全省工商系统拉开了“红盾春雷行动2014”的序幕。行动开展一个多月来,纳溪区工商局立足职能,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认真落实了组织保障、宣传造势、强化执法、协调沟通等多项举措,深入推进“红盾春雷行动2014”,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检查经营企业和个体户2000余户次,共立案调查此次红盾春雷行动五类专项案件共计35件,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处理消费投诉1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0.52万元。

精心部署抓落实,明确思路添动力

区局在第一时间向纳溪区委、区政府汇报,获得了区委、区政府支持,成立了纳溪区“红盾春雷行动2014”领导小组,将部门行为上升到政府行为,形成了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同时,及时制定了行动方案,“一把手”亲自抓,各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具体抓,各股室所(队)按职责分工全力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工商所结合辖区实际,分别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将工作指标及时分解,分工到人,职责到位。同时,区局多次召开工作推进会,对“行动”开展情况作小结通报,及时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工作调整。各工商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开所务会对工作进行再布置,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舆论先行扩影响,宣传造势热氛围

一是丰富宣传内容,从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消费者维权、创新机制举措等各个角度反映“行动”开展情况,扩大社会影响。二是拓宽宣传方式,通过进行政务公开、向报刊网络等媒体投稿及与电视台开展联合报道等形式,扩大宣传面。三是增加宣传深度。结合“走基层”活动,开展现场咨询、上门走访宣传的形式,及时解答疑问,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及消费者维权意识。截至目前,已走访各类企业300余户次,走访个体工商户2000余户次,开展现场宣传10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多措并举促发展,捷报频传显实效

“行动”启动以来,区局采取多项举措,扎实开展了查处不合格商品、打击“傍名牌”、 整治虚假宣传、治理货车非法销售改装拼装及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五个专项行动,做到快摸排、快行动、快结案,行动捷报频传。

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出实招。行动中,区局受市局授权组织对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了抽检,其中抽检陶瓷砖20个批次,皮(靴)鞋、休闲鞋20个批次,洗涤日化用品30个批次,共计70个批次。以群众反映强烈的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名酒、手机等商品上发生的“傍名牌”行为为重点,组织排查了全区各商场超市、电器店、手机店等各类专卖专营店、加盟店。检查中,发现了涉嫌假冒“茅台”、“多乐士”、“立邦”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扣了涉嫌假冒的“多乐士”乳胶漆19桶、“立邦”32桶,涉嫌假冒的“茅台”酒2瓶。另发现某品牌燃气灶及热水器经营户不能提供该厂家的授权书,目前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是落实网络监管显实绩。区局结合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基层走访等工作,加强了对辖区内的网商主体指导,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通过与公安网络监管数据库中的名称、字号和行政区划等进行比对、排查,查看网站、网店是否取得经营资格和相关的许可证书,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企业、商品、服务等简介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行为。通过排查,共发现涉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案件2件。

三是强化集中执法抓实效。2014年1月,区局集中对全区的货车市场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组织执法人员会同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全区各大物流园区内销售的货车进行抽样和初步鉴定,发现7 辆货车涉嫌存在质量问题(超重、加高栏板,无示廓灯等),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区局当即对上述车辆进行拍照实施了就地封存。目前,该7辆货车经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鉴定为存在质量问题,区局正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以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为重点类别,区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46人次展开虚假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检查广告经营户86户次,查处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案6件,责令整改5户。

四是狠抓消费维权惠民生。(一)畅通维权渠道,合同欺诈严查处。行动期间,区局接消费者举报称消费者吴某和其朋友肖某在泸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两人分别以13.8万元和13.68万元的价格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拖拉机。拿到所购拖拉机的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后,两人发现其所购买的拖拉机的道路运输证和拖拉机行驶证的登记日期和发证日期均为购车日期之前。吴某称其接车后将该车用于运营时,于运输途中被江安县运管所检查发现其道路运输证系伪造。经调查,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自卸汽车作为农机具拖拉机出售已构成涉嫌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共计27.48万元。目前,区局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局根据群众反映,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强行在其商品住宅房售房价款之外按8000元/户的标准向购房户另行收取自来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配套费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共计30余万元,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义务转嫁给了购房消费者,以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已构成涉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区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向消费者违法收取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并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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