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纳溪区检察院处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例

2014-04-06 21:03:36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王晶城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何宇 记者 丁汀)何某(61岁)在福利院以看电视、零花钱为诱饵,猥亵小燕(化名)、小红(化名)等六名10-11岁儿童,此案被揭发后,发现同一福利院罗某(64岁)在近两年时间里利用现金、零食等为诱饵,在草丛中、出租屋内长期性侵小青(化名)、小玉(化名)等7名10-11岁女童。两案中被害女童均为纳溪区某小学学生,且大部分为留守儿童。

泸州市纳溪区院及时调研总结,统计2011年以来的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分析犯罪原因,针对教育系统出现的教师性侵学生,在校留守女童频发被性侵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提出预防方案,邀请教育局、关工委、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座谈研讨,议定《未成年人性侵害预防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区村级小学留守儿童最为集中的地方大力开展性侵害预防课堂。

为帮助被性侵留守儿童敞开心灵,走出心理阴影,正视性侵犯罪,该院还邀请心理咨询师贾晴,发动心理学专业志愿者在该院青少年阳光成长“纳爱”基地的阳光驿站(心理咨询室)开展了 “让阳光洒满心房”的被害人心理矫治专题活动,促进留守女童在成长中认知自我、健康发展,用心理疏导将阳光的种子散播到留守女童的心房。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财产、肉体、精神损失的直接承受者,而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均未成熟,他们受到的伤害往往会高于成年人,而且没有及时进行疏导或救治,在短时间内很难愈合,会给未成年人留下阴影。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司法救助,以利于其身心的恢复和今后的成长。

泸州市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治,全方位多渠道救助被害人,把群众路线和人文关怀贯穿办案始末,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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