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病死猪肉遭起 纳溪一男子获刑一年罚款5000元

2014-08-22 16:51:3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晶城杨浩 特约记者 金其云

四川在线消息(杨浩 特约记者 金其云)8月22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宣判一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暴利,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据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现年54岁,泸县潮河镇东林村村民。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朱某某为了赚取差价,从纳溪区棉花坡镇费国春(已判刑)处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200余斤进行销售。案发后,朱某某潜逃在外。2014年2月26日,朱某某在宜宾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暴利,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在三有期徒刑以下幅度量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点评

纳溪区人民法院法官林万泉:

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朱某某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猪肉的数量虽然不多,犯罪数额较小,持续时间也不是很长,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必然受到法律严惩。同时,食品安全涉用千家万户,“黑心猪肉”不能生产和销售,黑心钱不能挣,否则不仅要受到道德和良心遣责,更要受到法律严惩和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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