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今年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
近日,泸州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商“双十一”集中促销活动的通告》(下称《通告》),对电商促销进行了规范。《通告》指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宣传促销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不得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通告》明确指出,电商平台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以公示。同时,电商平台应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电商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通告》还要求,电商平台应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电商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卖家在促销中不得虚假宣传
《通告》要求,电商经营者的广告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按照《通告》的要求,电商经营者在促销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而其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同时,电商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发放优惠券的,应标明消费积分或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电商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对于开展有奖促销的,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电商卖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哪些手段不能采用?
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记者 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