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套路贷”敲诈勒索 泸州5人获刑

2019-01-07 15:26:5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王正元) 1月7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套路贷”犯罪集团杨某等5人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

据介绍,杨某等5人先对外宣传办理车辆贷款业务,并口头承诺不押车且可以分期付款,以此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质押车辆合同;然后,借保证金、评估费等各种名目,向被害人以现金方式收取高额手续费。再以安装GPS为由将被害人的车辆开走并扣押;最后,如果被害人按要求支付欠款,便可取回车辆;如果被害人因害怕付了款取不到车拒绝支付钱款,杨某等人则将扣押的车辆进行变卖。每完成一单,杨某向陈某等人提成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

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经过查实的共有7人,先后在杨某等人处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均遭到了扣车、索要钱财等情况,并不存在“不押车可抵押贷款”。

江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川、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陈某、陈某虎、童某川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任某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阳区人民法院综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江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5人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8万元不等。同时,对杨某供犯罪所使用的贷款本金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提醒:

“套路贷”主要特征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软硬兼施进行“索债”。

“套路贷”与高利贷有哪些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第二,手段方法不同;第三,侵害客体不同;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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