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率降低 泸州市民待遇不受影响

2016-05-27 09:05:05来源:泸州新闻网编辑:庞山岚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社保局了解到,为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泸州市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

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9%

据了解,按照四川省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要加大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推进力度,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稽核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 参保人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降低社保费率后,职工现有待遇和退休后的待遇会不会受影响?市社保局审计监督科科长周涛告诉记者,此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有助于提高市场活力,刺激经济增长。同时,因为只是降低了企业缴费比例,而没有降低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所以不会影响参保人的退休待遇,只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据了解,养老金计发有两种情况,一是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另外,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记者 周菁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