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事实孤儿每月可领540元帮扶补助资金

2018-11-26 10:12:34来源:泸州日报编辑:魏杰

——《泸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帮扶实施办法》出台

11月25日上午,泸州市政府八届52次常务会议上,原则审议通过了《泸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帮扶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认定标准

符合9种情况之一即可认定事实孤儿

《办法》提及,事实孤儿认定标准为:凡具有泸州市户籍,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失踪或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失踪或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父母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另一方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父母一方患重大疾病,另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另一方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或服刑;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感染艾滋病或服刑;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感染艾滋病;父母一方是重度残疾人或智力残疾人、患重大疾病、患精神性疾病或是精神残疾人、失踪或服刑、被强制戒毒、感染艾滋病,另一方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证实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帮扶标准

参照泸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标准参照泸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按照目前泸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540元/人/月执行。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进行标准化补差,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金标准超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标准的不予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金标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的进行补差;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进行全额补助。

《办法》写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资金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每年从市级福彩金中划拨儿童关爱保护保障资金对各县(区)进行补助。

动态管理

6种情况停止发放帮扶补助资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实际监护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申请、调查、审批、审核步骤,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关爱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从县(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帮扶补助资金。对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发放帮扶补助资金。

不仅如此,县(区)民政部门还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帮扶补助资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就读的,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市的,从其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期满,次月起3个月后停止发放;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发放;

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记者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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