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罗之飏)2015年10月7日,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一名年仅8岁的儿童与两个小伙伴一起下河“洗澡”,不慎溺水身亡,而此事件的起因、经过,在网上经过长时间发酵、酝酿,一时间众说纷纭,各种说法层出不穷。一说为“两个12岁的娃儿为了收保护费把死者弄死后丢在河里的”、一说为“纳溪当地警察部门刻意包庇”。为了对此事件进行详细说明,消除社会流言,11月4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召开“纳溪区护国镇一未成年死亡事件“情况通报会。
通报结果如下:
2015年10月7日,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一名未成年人死亡,死者唐某系上马镇居民(家住护国镇),男,8岁。
10月7日晚20时许,纳溪区公安分局护国镇派出所接唐某家属报警,称唐某于当日早上离家后至今未归。经民警调查走访了解到,唐某在护国镇中坝沙嘴(小地名)溺水失踪。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沿河全力开展搜救工作。10月8日14时30分许,唐某遗体被搜救人员打捞到。随后,公安部门组织大量警力对事发地周边进行了细致调查走访,依法对当事人小浩(化名,10岁)、小林(化名,11岁)进行询问,对涉事人员就读学校的相关人员展开走访调查。
10月9日15:00至17:00,在泸州市公安局法医解剖中心(泸州市殡仪馆内),由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死者亲属见证,纳溪区公安分局会同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四川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依法对死者进行了系统解剖检验,尸体无被捆绑痕迹,各器官完整无缺,提取的相关检材随后送往专业鉴定机构做进一步鉴定。
2015年11月3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结合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四川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依法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死者唐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纳溪区公安分局综合现场勘验,认为无犯罪事实,对唐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对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或向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提出。
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工作处置小组,按照法律程序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护国镇党委、政府先后多次组织召开镇、村(社区)干部会议,并组织镇、村(社区)干部深入村(社区)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疏导劝解工作。下一步,护国镇党委、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妥善的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