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泸州试点 参保人数覆盖率达98%左右

2016-05-25 08:51:09来源:华西城市读本编辑:庞山岚

23日,人社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泸州成为全民参保试点城市之一。要求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增加社保征缴面,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享受医保养老带来的实惠。而泸州目前医保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为全民参保提供了便利。

泸州试点 人人享有医疗养老保障

根据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规定,通过未参保人员参保、未参齐险种人员参齐、断保人员续保等方式,扩大参保覆盖面。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力争每年新增参保2000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9亿人以上,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重复参保和漏保并存的矛盾,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17年底分别达到1.8亿人、2.3亿人和2亿人,覆盖所有法定群体,让这部分人享受相应的保障。

泸州成为全民参保试点,所有法定人群都可参保,突出全民共享的特点。针对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可以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变更住址、变动工作单位等,社保都不再受影响。同时,可以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医保覆盖 可为全民参保提供便利

据泸州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胥剑介绍,在医疗保险方面,经过前期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目前泸州有500多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了425万左右,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则为41万左右,加上一些其他因素,泸州医保参保人数覆盖率达到了 98%左右。”胥剑所说的“其他因素”,指的是有部分常年在外打工而没法要求参保的人群,以及举家外迁,但户口仍在泸州的这部分人。

泸州医保之所以能达到这样的程度,主要是在之前,泸州就确定了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策略,即首先确定一家有几口人,然后根据对方提供的职工医保的证明,从而确定有几个人参加了职工医保,而剩下的人就应该参加居民医保。“比如一家有五口人,两人参加了职工医保,剩下的三人就应该纳入居民医保。”

胥剑认为,这一措施对于目前泸州全民医保试点,作用还是比较明显。“因为经过全民医保的基本覆盖,掌握了大部分人的基本信息和数据,虽然与全民参保要求有差距,但还是有一定的意义。”

专项行动 养老保险参保持续增加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参保率,泸州市人社局除了配合上级要求,完成养老保险参保的相关工作外。还针对养老保险参保的薄弱环节,每年至少一次,开展专项行动。

2015年春节,泸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针对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就开展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专项行动,积极动员宣传,一次性增加了参保人数十多万。

今年春节后到3月31日,泸州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正常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泸州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已在泸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特别提醒

泸州市即将开展“五险”统一征收,市社保局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和稽核的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登记申报、统一核定缴费、统一征收稽核、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目标考核。全市统一实施时间为2015年底前启动,2016年1月起统一实施。

吴成虎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杨建均

三种方式参保一次性补缴

已正常参加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泸州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已在泸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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