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即日起,泸州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即日起,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二环线东段(安宁立交至泰安长江大桥)、二环线高新区段(泰安长江大桥至城南立交)、二环线纳溪段(城南立交至机场立交)、二环线西段(机场立交至蜀泸立交)和二环北段(蜀泸立交至安宁立交)以内的各街道行政区域。中心城区以外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溪区人民政府划定。
另外,《通告》要求,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如因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依职权批准。《通告》还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