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利
4日,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泸州市制定《泸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提交材料符合条件者可当场发放
《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据了解,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办证人员审验证明材料,按设定流程采集录入警综平台,通过警综平台比对相关信息,确认后平台将自动生成居住证制证信息。信息平台未采录信息或采录信息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居住证。
对符合居住证现场办证条件、无需进一步审核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场受理、当场制作发放,即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将办证人员信息按设定流程采集、扫描、录入警综平台,将居住证内页放置在专用打印设备中,直接通过警综平台打印相关信息,提高服务群众效能。不能当场制作发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福利持有人可享居住地多项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此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和创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参加中考的资格,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