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蔡惠兰)2013年9月3日,合江人王某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王某驾车沿青(岛)新(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路政设施碰撞后翻入道路西侧的防护沟内,王某当场死亡。然而,由于王某还在驾驶实习期,在无“老司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高速,为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事故还原:新车上路车毁人亡
2014年3月25日下午,还在驾驶实习期的王某在无“老司机”陪同的情况下,驾车沿青(岛)新(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路政设施碰撞后翻入道路西侧的防护沟内,王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某本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经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平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这次事件的全部责任。王某家人委托泸州一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了鉴定,王某驾驶的车辆评估价格为188900元,事故致车辆受损非常严重,已无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建议报废。
而在出事前的2014年1月9日,王某为自家的“纳智捷”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243100元,后者保险金额为50000元。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等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车上人员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0时起至2015年1月12日24时止。
争议:司机系实习期上路保险公司拒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王某驾驶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异议,但认为,事故是因为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而发生,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并拒绝赔偿。
据了解,王某父母先于其死亡多年,与前妻结婚后生育两子,于2012年5月离婚,于2014年2月又与一女子结婚登记,该女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王某名下遗产。王某的死亡,两个孩子没了生活经济来源。于是,由王某两个孩子的母亲做为代理人,将保险公司上诉至法院。
判赔: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4.5万
经过开庭,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确认,王某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保险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法院指出,这起案件中,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明确,也难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事由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江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人保险金238900元、差旅费6714元,共计24561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律师: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履行免责告知义务
记者采访到家属方的代理律师,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李翼表示,从保险法规来讲,只要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保险公司都可以不予赔付,但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明确,也难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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