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驾考改革方案出台 年底全面自主报考

2016-10-14 10:07:5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周洁

四川驾考制度改革方案有哪些亮点(图据华西都市报)

四川在线在线(记者 李丹)10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今年起,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系列改革,其中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允许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继续培训;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

根据《实施方案》,今年,我省重点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让群众在培训考试中更自主、更便利、更经济。

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

我省将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驾驶培训机构要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一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允许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继续培训。在成都市试点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考试违规行为、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

驾校应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

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分别由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严肃查处不规范价格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费用。

今年底前全省将全部实现自主报考

今年底前全省将全部实现自主报考。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维护群众学驾考证权益,促进考试公开公正。

优化考试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科学安排、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取消通过单边桥内容;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在全面实现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全省异地通考”。

3年内死亡交通事故 倒查考试员

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2016年底前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监管系统,2017年逐步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评判系统。

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依法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制定全省考场管理规定,规范考场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监督;组建考场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规范验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验收考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一律不得使用。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不再承担大中型客货车考场建设规划任务。

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逐步向县级下放、延伸,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由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设区的市、县级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应当建设考场。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县、乡(镇)建设考场,优化考场布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每年体检起始年龄整为70周岁

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调整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

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

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依法执行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落实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

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部署,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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