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2017-10-18 17:07:4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 今(18)日,泸州市召开《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物业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截止2016年底,泸州市建成区面积达132平方公里,人口132万。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快速扩张,泸州市物业管理领域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制约着市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具有泸州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据介绍,《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创新了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超过三百户业主的住宅小区,可以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除了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外,还规定了其他形式,譬如,运用QQ群、微信群、手机视频等移动互联网新技术的形式召开,便于业主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以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

同时增加了保障业主委员会人选素质的措施。一是增设了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条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委会委员的人选,应当模范遵守自治公约和管理规约,有必备的工作时间和健康条件,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摊的费用,没有违法建设等行为。二是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推荐、建议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村)民委员会不仅可以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还可以建议将有履行公务经历的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条例》还简化了维修资金的动用程序。《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对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程序进行了明确,且对启动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安全隐患。

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共计七章八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以及物业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了业主的定义、权利与义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立、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入选条件、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禁止行为、换届选举、离任交接及工作补贴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规定了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分制度、公共收益归属等;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规定了物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物业区域的划分、物业的承接查验、应急情形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五章监管职责。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对物业、物业使用人、共有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等作了名词解释,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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