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布2023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5-04 19:31:0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蔡惠兰)今年以来,泸州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统筹“春雷行动”和“铁拳”行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并公布10起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利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机,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建党100周年”“2021建党百年”“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中使用党徽、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标识,同时宣传其经营服务项目。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7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蔺县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先后向重庆某电视台提供商品广告的样带,在该电视台发布了25则时长均为12分钟/次的化妆品、食品及其他商品广告,内容含有“脑血栓、嘴眼歪斜、高血压、糖尿病、头晕脑胀,当天吃,当天笑”“银元当嫁妆,当传家宝。今天花200多块,以后没准就是几万、几十万。”等多项内容,当事人对广告内容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当事人支付该电视台广告费用2.544万元。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3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作出罚款10.2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某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加工、贮存场所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案

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查见芽菜、大头菜、泡酸菜等产品共8250千克、“苯甲酸钠”11.15 千克。经对上述芽菜、大头菜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是标准限量的4.52倍,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开始购进散装芽菜、大头菜,并加入“苯甲酸钠”和食盐发酵后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6.44万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建有猪圈养猪,地面有黑色污水并伴有臭味。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加工、贮存场所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犯罪,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和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的改造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购进两台固定式压力容器“储气罐”使用,两台设备的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2年4月5日、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在达到上述定期检验时间后,均未按期申报检验,超期使用至2022年6月10日。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形下,由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于2021年6月对上述使用的其中一台压力容器进行改造,罐体增加一路出气口投入使用至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改造的压力容器未交付他人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的改造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服务的泸县某小区2台在用电梯现场维保记录中未记录2022年上半年的半年维保情况,且未做当次半年维保。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相关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9元、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江某医院违规收取手术刀费用案

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违规分解收取手术刀费用的行为,共分解收取105名患者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术132把眼科手术刀耗材费用19536元,违法所得195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费用,并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罚款39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市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个人处购进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素”1支(50单位/支),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并于2022年10月20日将该药品用于消费者,收取费用1980元。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当事人在没有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打样排版,在成都等地印刷厂擅自印制有“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材料,而后运回泸州进行贴金、切割。本案违法经营额9.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嫌犯罪,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0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9: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叙永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当事人购进4吨(折合5364升)车用汽油用于销售,经抽样检验,涉案汽油“未洗胶质含量(加入清洁剂前)”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本案销售金额4.12万元,获纯利0.52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2万元、罚款4.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某买卖军服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从自贡市荣县曾某处以7元/条的价格购进武警裤80条、解放军空军裤120条。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军裤共98条,获利300元,剩余102条由隆昌市公安局予以没收。经隆昌市人民武装部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军裤属07式武警士兵春秋常服裤、07式陆军官冬季常服裤。

当事人买卖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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