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曝光5起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2023-10-24 17:13:4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魏杰)10月24日,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消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一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案件免予处罚,现将涉及不予处罚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泸州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对泸州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罗兰708+1印刷机正在生产,其中5台印刷机未按要求安装集气罩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罗兰708+1印刷机”安装在密闭空间内,废气同时采取了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处理措施,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10月1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四川某职业学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某职业学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院未按要求在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2022年的医疗废物年报。

查处情况

该学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学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9月15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学院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泸州市纳溪区某特早茶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纳溪区某特早茶厂进行检查,并对该茶厂的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执法监测。2023年4月10日,泸州市纳溪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泸纳环监字(2023)污染源第001号)显示,该茶厂1#、2#、4#监测点夜间排放值各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5dB(A)、13dB(A)和1dB(A)。

查处情况

该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茶厂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7月6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对该茶厂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泸州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3日、3月8日共转移2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玻璃、废橡胶、废塑料)至位于重庆市铜梁区的某环保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未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备。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10月9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

四川某职业学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对四川某职业学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学院在运营过程中护理、助产、康复、药品经营和管理4个专业会产生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但未按要求在四川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申报登记。

查处情况

该学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学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9月2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学院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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