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马潭模式”为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2019-05-15 10:10:2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冠合) 近年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聚焦自贸区司法需求,坚持服务自贸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围绕“以公正为本,更加突出效率优先”的目标,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诉讼引导、风险告知、违约赔偿、律师费用、司法惩戒”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方面的杠杆作用,认真总结经验,形成规范管辖异议的“龙马潭模式”,为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完善审查机制,多措并举规范诉讼秩序

龙马潭法院通过建立“清单机制”,明确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认定标准。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清单》,明确认定管辖权异议滥用的6种情形及10种不予审查的情形,为统一裁判尺度、法律适用提供参考规范。同时,还通过制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在人民法院受案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风险提示》,并释明滥用管辖权异议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提高滥用诉权的违法成本,强化司法震慑功效。

2018年,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23件,撤回率较2017年同比上升四十三个百分点,有效规范了管辖异议。

其次,龙马潭法院还建立听证制度,形成管辖异议案件快速审查机制。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为辅”为原则,制定《管辖权异议听证制度》,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及程序规则,同时,创新听证调查程序,创新实施“清单化”证据交换机制。实现繁简分流、及时审查、提升效能。

建立惩戒机制,“两位一体”强化治理体系

首先,建立限制惩戒机制,截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利益链。以“有分歧,不处罚”为原则,建立区分标的额限制惩戒制度。经查实,对恶意造成诉讼拖延、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区分标的额大小确定罚款数额。

在龙马潭法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跃、范某华、泸州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中,因被告提交的异议理由与依据明显与法律、事实不相符合,法院对其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5.5万元、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的3案均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有效提升了商事审判效率。

在充分发挥诉讼费、律师费等在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方面的杠杆作用。明确因一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而受到侵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在本诉或另行提起的侵权之诉中,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诉讼的损害赔偿请求可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任,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差旅费、误工费、通讯费、材料费、律师费等;非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因规范管辖异议效果显著,无一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

聚焦创新实效,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2017年龙马潭法院管辖异议受案20件,一审裁定驳回18件,驳回率90%;上诉19件,上诉率95%,上诉维持19件,维持率100%。2018年,法院管辖权异议受案53件,较2017年增长33件,增幅达165%;一审裁定驳回18件,驳回率33%,同比下降57%;上诉7件,上诉率13%,同比下降82%;平均压缩诉讼耗时4月/件。有效地缓解了管辖异议案件呈现出的“高增长率、高驳回率、高上诉率、高维持率、审理周期长”的诉讼现象。龙马潭法院创新开展的管辖权异议诚信诉讼机制,被泸州市人民政府确定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第三批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复制推广。

龙马潭区法院将持续借力机制创新,强化源头治理,引导商事主体在签订商事合同时,就违反协议管辖约定提出管辖异议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加大滥用管辖异议行为的惩戒力度,着力营造自贸区良好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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