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已依法处理4起新冠状肺炎疫情谣言

2020-01-28 10:43:1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郭慧琳)1月27日,泸州市公安局网安巡查支队发布通报,已依法处理4起新冠状肺炎疫情谣言。

新型冠状病毒来袭,目前泸州市正处于科学防控、共抗疫情时期,但极个别网民肆意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1月27日,泸州网警就近期掌握核实、处理的泸州市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情况予以汇总:

一、网民在微信群发布“古蔺二郎镇发现武汉务工返回女性感染病毒”的虚假信息。

核实情况:经核查为虚假信息。目前,古蔺警方对造谣人王某(古蔺县二郎镇人)予以依法处理。

二、网民在微信群编造信息称:“纳溪一病毒感染患者出逃”。

核实情况:经核查信息不实。目前,纳溪警方已对造谣人唐某(纳溪区人)予以依法处理。

三、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布信息称:“泸县嘉明镇少华村内武汉返回的一家人全家咳嗽,不晓得感染好多人”。

核实情况:经核查信息不实。目前,泸县警方已对网民黄某(泸县方洞镇人)予以教育训诫。

四、网民在微信群传播信息称:“请泸县的同胞迅速转发,从武汉回来的带有疫情逃诊的浙BL0535车”

核实情况:经核查该车未在四川出现。目前泸县警方已对该网民教育训诫,泸州网警已发布辟谣信息。

泸州网警提示:网络非法外之地,请理性看待网络事件,勿信谣传谣。对于造谣传谣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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