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江阳区多部门联合通告:疫情防控期间严处这十种行为

2020-02-03 11:57:0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胡容) 2月2日,泸州市江阳区委政法委员会、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联合出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从2月2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如有以下十种违规违法行为,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配合公安民警、医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关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处置的行为;

二、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四、举办聚会聚餐、聚集性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关闭、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的行为;

六、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

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

十、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江阳区委政法委:0830—3123752

江阳区公安分局:0830—31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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