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并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5号)精神,泸州市出台多条就业社保政策助中小企业减负稳岗。
1、社会保险政策方面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企业确实无法正常申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可通过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传真、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人社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泸州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到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
1.对参保企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即50%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2.对参保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基数下限比例仍按2019年即50%执行。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含疫情防控期间欠费或已批准缓缴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可以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的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
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
3、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八)如何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增加就业岗位补贴?
1.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对人员身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中小企业组织员工在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向相关单位核实企业情况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中小企业在2020年1-6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平均人数超过2019年末缴费人数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核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后,按照实际增加人数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增加就业岗位补贴。(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