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猥亵未满12周岁儿童,泸州男子被判刑7年6个月

2020-07-14 15:16:0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唐军 记者 周梦颖)7月14日,记者从合江县人民法院获悉,泸州一位年仅9岁和一位10岁的孩子,在乘坐公交车回家和上学的路上,被一男子实施猥亵,该名男子打算以同样的方式在公交车上实施第三次猥亵行为时,被抓了个现行,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猥亵儿童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宣判,这名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9岁的孩子小A(化名),在放学后,乘坐公交车回家的路上,突然感觉到有人在用手碰自己,随即躲开,并质问男子“你干嘛摸我?”,然而这名男子抵赖,称自己并没有用手碰过女孩,还称女孩诬陷自己。第二次,男子一大早就乘坐上一辆公交车,10岁的孩子小B(化名)乘上公交车准备上学去,男子趁机坐在了紧挨着小B的座位旁,找时机对小B实施了猥亵;第三次,男子再次登上公交车,准备寻找猥亵对象时,没曾想被在场的目击乘客抓了个现行,并报案由公安机关当场抓走。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公交车上两次对儿童实施猥亵,并出示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则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

合江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公交车上对小A、小B实施猥亵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未实施猥亵行为的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对2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依法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图片来源:合江县人民法院;制图:朱慧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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