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1日从泸州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八届8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泸州市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上调,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30元;全市7个区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1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650元。
按照要求,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将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