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王睿)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狮子大张口”,向破产管理人申报高达5000多万元的债权,这种债权应该予以认可吗?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底,泸州某制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化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55446270元的债权,管理人全部予以了确认。该公司的另一债权人某纸业公司随即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但未得到管理人的支持。纸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确认张某对制品公司申报的债权55446270元。
经查明,泸州某制品公司存在设立内、外两套会计账簿并使用张某及销售人员个人账户对外收款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张某系制品公司的唯一实际控制人,故该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作为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的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张某也陈述公司财务账簿并不完整。
法院认为,张某与制品公司之间已形成人格混同,虽然张某及管理人举示了公司向张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张某对自己控制的公司享有55446270元的债权。
因原告认可其中的8912900元债权,且该部分债权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予以佐证,故法院判决对张某申报的债权中的8912900元予以确认,其余部分债权46533370元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