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曝光5起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2023-08-09 17:08:1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排污许可、举报奖励、不予处罚、正面清单5类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合江增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2年7月,泸州长江环境科学研究中心通过机动车监控平台发现合江增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川E**69车辆时出现多次严重冒黑烟情况,按有关标准要求该车辆应判定为不合格,但该公司故意忽视审查该车尾气排放情况,仍为该车出具了检验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逐步攀升,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大,传统的现场检查已不足以有效发现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应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在线监测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深挖问题线索,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以点带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二:泸州市江阳区宜民砖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市江阳区宜民砖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砖厂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脱硫塔排气筒(DA001排气筒)氟化物开展自行监测。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砖厂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简化环评审批,强化执法监管,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着力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执法,是目前我们执法监管的重点。

案例三:四川柏路莱科技有限公司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11月7日,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四川柏路莱科技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规生产。2022年11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虽然生产情况符合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管控要求,但其中1台注塑机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接入废气收集管道,且位于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开启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2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利用举报奖励机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查处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有力举措。本案正是举报奖励的典型案例,通过物质奖励调动群众积极性,动员更多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四:古蔺华泽燃气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2年12月9日,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古蔺华泽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古蔺县大寨乡的“古蔺县城乡管道天然气项目三期工程”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年9月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受泸州本土“新冠”肺炎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环评报批滞后,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了除污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停止建设。2023年1月1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约谈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在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机关发现企业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积极完成整改,结合该项目的建成能有效解决当地居民的用气问题,属于民生项目,决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不予处罚,既对企业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柔性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案例。

案例五:泸州玉宇电力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3年7月6日,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泸州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帮扶指导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甘雨110千伏增容改造输变电工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合江县甘雨110千伏增容改造输变电工程”项目是为了保障夏季高峰期居民用电,属于民生项目,且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配套建设有事故油池、变压器油坑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2023年8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约谈教育,免于行政处罚。

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持续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案办理过程中,因该公司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积极完成整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的原则,对该企业进行教育引导并加强监管,督促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充分彰显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文图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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