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通报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11-21 16:18:30来源: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孙罡)今年以来,泸州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案

2023年6月26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108瓶“特曲酒”(未标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采取扣押措施封存于当事人库房。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发现上述白酒上加贴的封条被撕毁,“特曲酒”仅存97瓶,当事人陈述缺失的白酒已被饮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2、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白酒案

2023年3月22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包装车间检查到正在包装的“晨曦酒”产品,包装箱有“20180528检验合格”字样,箱中产品瓶盖有“20180528”喷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至22日,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180528”的“晨曦酒”1.74万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10.8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道案

经查,当事人在向泸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兰晨”牌“改性聚烯烃钢塑增强缠绕管”过程中,为满足设计要求,在交付的“兰晨”牌“改性聚烯烃钢塑增强缠绕管”的内壁和合格证中喷涂了“DRPO”标识。另查“DRPO”系源单新材料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未许可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9.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市龙马潭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见其生产制作的部分封口胶带标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KWEICHOWMOUTAICO.,LTD.”字样,并有“MOUTAI”图案,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6.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假冒他人厂名的产品案

经查,当事人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为其提供洛阳起重机厂生产的起重设备。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从河南省劲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采购8套起重设备,将伪造的“洛阳起重机厂”铭牌安装在上述设备上,并销售给某环保科技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产品、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纳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间委托习水县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了7221件“勇闯未来”啤酒,其在“勇闯未来”上擅自使用了与华润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的“勇闯天涯”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经查,当事人与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电梯维修保养合同,2023年1月22日和2023年2月5日维保人员未进行维护保养,为吻合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造了2023年1月22日和2023年2月5日的电梯维保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江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柴油案

2023年1月5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2月15日,该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判定抽检批次车用柴油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4月6日再次判定抽检批次车用柴油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合计7.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江县尧坝驿站益寿堂直营店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安宫牛黄丸”“牛黄清心丸”的宣传海报中含有“救命仙丹(救命药)”“急救神药”“也真是在安宫牛黄丸的帮助下挣脱了死神”等内容;推销人员擅自以“南京同仁堂”名义向消费者推销“安宫牛黄丸”“牛黄清心丸”等产品,未查见有处方签字或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的京尚陶瓷砂锅,外包装上的字样、图样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特殊标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叙永县某小商品经营部无证经营电子烟和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14时及20时向未成年人李某销售2支k88电子烟。另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至案发共销售15只K88电子烟,获利0.0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产品、罚没款合计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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