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泸州市主城区安装防盗窗、防护网(栏)有新规定

2017-03-03 10:18:1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刘军)3月2日,记者从泸州市城管执法局获悉,2017年3月1日,泸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暨防盗窗防护网(栏)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泸州市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救援通道畅通,维护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容貌整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加强主城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整治防盗窗、防护网(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防盗窗、防护网(栏)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等,用于安全防护和兜放物品的钢、铝、铁、塑钢、木条等材质的装置。

二、城管执法、公安消防、住建、规划、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防盗窗、防护网(栏)的设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只能设置内置式、可拉式、卷帘式防盗窗、防护网(栏),且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

四、禁止防盗窗、防护网(栏)生产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作防盗窗、防护网(栏)过程中,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污染。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禁止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防盗窗、防护网(栏)。

六、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楼栋需要设置防盗窗、防护网(栏)的,应当按照本通告第三条规定进行设置。

七、已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栏)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实施改造。

八、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实施殴打、辱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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