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贺安玉 )国徽挂在家门口、木桌子搭起审判席、木凳子搭起公诉席,两名警官将被告人曾某福搀扶到被告席坐下,开设在叙永县向林镇太关村曾某福家门口的这场审理开庭。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叙永县向林镇太关村开庭审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持枪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年过八旬的孱弱老人,长期卧病在床,离家50公里外的法庭对于他来讲十分困难,针对被告人这特殊情况,公检法三机关合力配合,将庭审开到了被告人家里。
2020年6月12日,民警前往曾某某家调查,曾某某主动交出一支火药枪,后经民警搜查,在曾某某住宅又发现一支火药枪。经鉴定,两支火药枪均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根据曾某某交待,这两支枪支,一支是其自家所有,一支是其十多年前向他人够买所得,平时很少用,偶尔用于打猎。
检察官综合全案案情,鉴于被告人曾某某所持有枪支被依法收缴,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曾某某年满八旬,常年卧病在床,建议法庭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得到法庭采纳。经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私自猎捕野生动物,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