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蔡惠兰)2月21日,笔者从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启动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案件查办,震慑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同时,以有温度的执法助企纾困,保护市场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现将部分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案件予以通报。
案例1: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合江县某诊所使用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6月10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合江县某诊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现场查见该诊所涉嫌存在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氯化钠注射液”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氯化钠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当事人从个人处购进“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20盒(30支/盒),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劣药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使用的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0.36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酒业公司涉嫌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2年12月21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的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某酒业公司生产经营的某品牌配制酒中检测出3.60mg/L的西地那非。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上述检验报告所载同批次的配制酒13356瓶,另有其他两种配制酒5012瓶。经检测,上述三种配制酒中均检出含“西地那非”的药品成分,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配制酒产品系由委托方提供配制酒原液并委托当事人生产用于市场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9月22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库房内查见“XX特曲酒”14702瓶。经比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酒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经核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该公司使用上述包装、装潢。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本案违法经营额112.68万元,违法所得3.25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实施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14702瓶、没收违法所得3.25万元、罚款11.2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合江县某药房涉嫌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6日,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合江某药房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涉嫌哄抬价格。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房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成本16.00元/盒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连花清瘟胶囊”的销售价格由20.00元/盒上涨至30.00元/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给予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5: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泸州市纳溪区某公司生产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冒充合格醇基液体燃料案
2022年8月25日,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载明泸州市纳溪区某公司生产的醇基液体燃料低热值项目不符合GB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生产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5.28吨,已全部销售,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8480元,违法所得26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醇基液体燃料冒充合格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264万元、罚款0.9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泸州某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2年10月8日,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反映泸州某口腔诊所涉嫌存在多收费等违法行为。当日,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开展促销活动,于2022年9月自行印制了A4纸张双面宣传单20张用于推荐宣传之用。宣传单正面印有“韩国高端种植牙(全瓷)--原价:11400,优惠后:特惠价6400元/颗;韩国种植牙(全瓷),原价:10400,优惠后:特惠价4880元/颗;时代天使青春版--原价:24800,优惠后:17800(限10例)”等宣传字样,背面印有“诺贝尔CC(种植专属冠)--原价:19600,优惠后:14100元/颗”等宣传字样,并载明“活动时间:2022年9月1日-9月30日”。经查,当事人上述宣传材料中的“原价”均为虚构。
处理结果:当事人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比较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杨某某购买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
2022年10月13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杨某某涉嫌购买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个人处购买3只画眉鸟用于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购买的3只画眉鸟未出售。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只画眉鸟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5000元/只,当事人购买、出售的3只画眉鸟价值150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四川泸州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案(首违不罚案件)
2022年2月25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四川泸州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压力管道无法提供管道材质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于2020年8月启动发电机组“尿素替代液氨升级改造”工作,并启动1#、2#号成品气管道及蒸汽管道安装。因省、市多部门要求当事人做好电力保供任务,当事人在管道未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份起将管道投入运营。
当事人在接到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尿素替代液氨升级改造工程压力管道”进行整改要求后,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并于2022年6月完成了对1号机组全部旧管道拆除及关联部分燃气管道拆除及新管道安装工作;于2022年9月完成了对2号机组全部旧管道拆除及关联部分燃气管道拆除及新管道安装工作。2022年9月26日,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管道进行了水压测试,并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报告》。2022年9月29日当事人完成压力管道登记注册,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处理结果: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当事人系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并及时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