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泸州频道 郭荞璐)近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通告》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气瓶统一规范配送,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严禁用户自提购气。要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建立用户实名购气制度,全面落实入户安检,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督促用户及时整改隐患。对发现隐患拒不整改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并一律停止供气。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用气合同,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如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老旧橡胶软管、可调节减压阀等),主动接受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液化石油气用户一律不得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通风不良场所、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超建筑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禁向上述场所供气。
自5月8日起,泸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配送、经营、使用等情况开展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对存在自提购气、配送不规范、使用“黑气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用气和供气等行为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