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通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6-26 17:46:0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黄茂)6月25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二批),这是今年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查办的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案例如下:

案例一、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熊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3月7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泸州市公安机关对龙马潭区某小区开展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113种非法食品329件、62318盒、104瓶,及各种拆零混存的非法食品1567.4kg。执法人员对其中42个品种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含酚丁类物质的21个、左旋肉碱指标超标的1个。经查,上述食品已销往31个省(区、市),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贮存及配送服务案

2023年7月12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见18箱“人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O)血型检测卡(柱凝集法)”,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代收或存放医院采购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然后将第三类医疗器械配送至医院,由当事人的业务人员在医院现场协助医院进行清点、入库、售后等工作,当事人收取配送服务费。上述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35.53万元,获取违法所得0.1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6日作出没收涉案第三类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0.18万元,罚款53.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6日,江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江阳区某在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外墙侧安装有投光灯、LED视频灯带、洗墙灯等产品,产品附带标识上均有“三雄极光Pak”“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上述产品是假冒“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9.7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江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公司伪造产品的产地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5日,泸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酒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成品库房内发现堆放有已灌装装箱完毕的涉嫌伪造产品的产地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酒类产品共1670件(6瓶/件,其中1件已开封,内存3瓶)。经查,当事人自行网购含“贵州茅台镇”等表述产地性文字图像信息包材包装纸后在其位于泸县的生产场所生产,其外包装箱、包装纸以及产品容器(白色玻璃瓶)上均无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食品相关标签内容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光瓶酒”共计1670件,均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3年6月19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泸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重庆俏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公司字号上使用了与重庆俏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俏业家”,并且在公司经营场所、店内装潢、员工服饰、设计师简介牌上使用了“俏业家装饰”“俏业家装饰集团”等内容,并以重庆俏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名义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消息并开展运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马潭区某化妆品批发店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2023年9月11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联合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对龙马潭区某化妆品批发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查见降压丸、减肥丸、鹿心粉、特效痛风粉、哮喘丸5类商品,其包装均标识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并声称能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药品,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6日作出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6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蔺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出具检测报告案

2023年8月10日,古蔺县市场监管局对古蔺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起,在部分设备设施、场所不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当事人检测机动车433辆,出具检测报告433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江县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1月16日,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江县某副食店开展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查见超过使用期限的“云南白药®金口健®牙膏(益优清新)”等化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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