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车没碰到人,为何也要承担责任?

2026-07-24 10:53:0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冯丽 陈柯)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接触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发时涉事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未产生任何物理碰撞,驾驶人以“无接触即无责”为由拒绝足额赔偿,双方就赔偿分歧诉至法院。法院结合事故成因、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明确普法:无接触交通事故,驾驶人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4月赶集当日,泸县某集镇道路人流密集、摊位占道,路面通行空间狭窄。老林驾驶着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街驶来,行至一处无交通标识的十字路口时准备左转弯,恰好遇到行人老陈横穿公路,在离老陈仅三四十厘米时老林踩下刹车。刺耳刹车声令老陈受到惊吓,下意识向后退让,但因年事已高、身体反应迟钝,一个踉跄仰面重重摔倒在水泥路面上,后脑着地。

事故发生后,老林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与110报警,配合医护人员将老陈送医救治。老陈先后辗转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2天,历经多次抢救,仍因颅脑损伤、术后并发肺部感染,于2024年5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确认,涉事车辆与老陈体表无任何接触痕迹,同时认定本次车祸外伤在老陈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约90%。交警部门后续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本次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事故善后阶段,死者家属与老林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赔偿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遂将老林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对方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双方矛盾核心在于大众对交通事故法定构成要件存在认知误区,同时结合司法鉴定、就医病历、事发现场环境等证据逐层拆解法律关系。法官释法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物理接触并非认定交通事故、划分事故责任的必备条件,评判责任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事发于赶集人流密集的无标识路口,属于需提高安全注意义务的特殊路段,老林驾车左转时未充分观察周边行人动态,未预留充足安全避让空间,其近距离急刹的驾驶行为直接造成行人受惊倒地,该行为与老人摔倒、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清晰法律因果关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老林驾车未尽高度审慎观察、安全通行义务,是事故主要诱因;行人老陈横穿路口未仔细观察确认道路安全,自身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事故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剩余损失由老林与死者家属按责任比例分担,扣除前期垫付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老林另行赔偿101742.47元。

一审宣判后,老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同时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道路通行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距、谨慎慢行。无论事故是否发生车辆接触,一旦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均要第一时间救助伤者、保护现场并配合交管部门调查,依法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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