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步走”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04-24 15:49:2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近日,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就“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与网友交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强化“三步走”。

一是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即: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二是深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即:为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每种形态对应不同违纪行为,层层设置防线,越往后越严,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

三是多措并举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怎么办?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深化“三转”,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通监督执纪问责“最后一公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加强纪律建设。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强化纪律养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党章要求自己,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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