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刘晓燕 记者 代陈伟)今(9月9)日,记者从泸州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城区路面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切实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安全运营水平,努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针对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频发、安全隐患突出的现象,从9月9日至10月8日,泸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将联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城区出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将重点整治全市出租汽车超速、超员、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行驶、停靠等)、占道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不依次排队等候、违反安全行车规定急停急刹、随意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行经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管部门将重点整治全市出租汽车拼载、拒载、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等不规范服务行为。
据介绍,整治中,两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源头监管,深入宣传教育。交通运管部门将从源头监管入手,强化出租汽车所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能责任,加大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将协同辖区运管部门人员深入辖区各出租汽车公司,对相关负责人、承包经营者、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服务质量专题教育培训,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严格执法,严管严查出租汽车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对城区出租汽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管严查、重点打击,做到“六个一律”:对整治期间查处到的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顶格处理;对现场查处出租汽车超速行驶7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在处理出租汽车非现场执法中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时,非经运管部门核准的本车驾驶人员,一律不得冒名顶替接受处罚;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一律对肇事出租汽车进行严格检测,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在整治期间有两次以上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含超速、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未停车让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律由出租汽车公司所在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按照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抄告辖区交通运管部门,由辖区交通运管部门落实带车学习或取消其从业资格;在整治中发现出租汽车车辆驾驶员并非运管部门核准的当车驾驶员或无相关从业资格资质未取得服务监督卡的,一律交由辖区交通运管部门处理。交通运管部门将按照《泸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相关标准,对驾驶员进行计分管理。同时,对符合“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由出租汽车公司所在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抄告辖区交通运管部门,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督促出租汽车公司及时调离或辞退。
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大力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整治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将加强联系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在各辖区交通要道、长途客运站点、公交车站、机场、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出租汽车频繁通行路段开展联合整治。将加大科技装备利用,加强取证工作,尽量予以现场查纠,及时交由相应部门进行处罚,彰显打击效果。通过现场教育和执法处罚,纠正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强化其遵章守法意识。
完善信息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整治期间,公安交警部门对出租汽车重点违法行为和出租汽车交通事故将严格实行抄告制度,强化与交通运管部门信息互通;交通运管部门将根据抄告情况,定期将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适时通报企业业主,对多次肇事或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还将抄报辖区安监部门,并责令所属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