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刘旭 向姗姗 记者 丁汀)日前,泸州市合江县某饭店因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被罚一万元。
据了解,为切实加强辖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消防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单位使用合格消防产品,确保消防产品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连日来,泸州市各地消防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消防设施作了细致排查,尤其是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中,重点对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作检查,坚决杜绝新场所存在新隐患。
11月5日,合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某酒店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在对该酒店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查时,大队根据该酒店提供的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酒店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认真核对。经核对,发现酒店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志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涉嫌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大队综合评定该酒店装修工程消防验收为不合格,并向该酒店负责人送达了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随后,该消防大队对该酒店使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大队执法人员告知了该酒店负责人消防产品在酒店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所有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发生火灾,酒店电源断开,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将自动照明,为酒店人员疏散逃生指明方向。使用不合格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在火灾发生时,往往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严重影响疏散逃生,将会给酒店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听取大队执法人员一番指导后,该酒店负责人深刻意识到了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险些酿成大错,表示一定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经过询问调查,该酒店负责人承认酒店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系酒店负责采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图纸安装,该酒店此行为属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
11月7日,询问调查结束后,大队经过集体研究讨论,一致同意给予该酒店负责人责令停止使用酒店装修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天下午,大队执法人员告知了该酒店负责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酒店负责人对告知内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愿意接受消防行政处罚。
11月9日,大队向该酒店负责人送达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13日,该酒店负责人立即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了罚没款,并将酒店装修工程停止施工。
下一步工作中,合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将会积极指导该酒店完善消防设施,恢复施工,通过消防验收,争取早日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