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不得成为购物卡 定点药店不得违规经营

2014-01-08 08:56:53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编辑:王晶城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马小林 记者 王燕)昨(7)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泸州市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和审定 需严格把关

据介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由全市统一认定。符合条件的药店,可以自愿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正式营业1年以上;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不包括超市和商场内设立的零售药店);配有2名以上在职参保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具有执业药师且执业资格在本零售药店注册的优先考虑);营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持证上岗等。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为2年 逾期未检即作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发放统一制作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60日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经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年检,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换发《资格证书》;逾期未年检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自动失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采取指定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零售药店禁止参保人员套现 拒绝整改将被停网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凡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与自费药品未按规定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营业期间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或营业员未持证上岗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的;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的;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药事法律法规规定,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出售药品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的;未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停止其联网结算1至6个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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