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消防知识 关注消防安全(一)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法律知识解答
问:建设工程要投入使用,在消防验收方面有何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问:如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应该如何处理?
答: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商场、电影院等公众聚集场所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可以投入使用、营业吗?
答: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问:如果未经检查或检查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应该如何处理?
答: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对于没有消除消防隐患的场所,应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问:对于圈占封堵疏散通道、拆除消防管网等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