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法官依法以理“浇灌出”和谐之花

2017-03-27 15:17:2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山岚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华江 许娟)“谢谢李法官(化名),我们这个官司终于结了,就去了我心头一件大事……”这是泸州市叙永县法院的法官在勘验现场后,当事人向法官说的话。

2015年,某学校为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公开向社会招标,设计公司将自己的设计方案提交给学校,但学校认为该方案并没有体现自身的特色,不予认可该设计方案。设计公司则认为自己的方案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来设计的,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因设计公司和学习的分歧过大,设计公司一怒之下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学校告上了“公堂”。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设计公司和学校签订的设计合同对设计方案的认可的约定仅为“通过学校认可”,并无具体的标准用于判断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主审法官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标准都不一样,达不成一致,那么,就让“事实来说话”好了。

法官约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直接奔赴校园,一一对比设计方案上与校园实际建设情况的“相似度”,并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将“相似度”固定在案。经过一一详细勘验后,法官又与当事人座谈关于理念系统内容的问题。最后给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一个中肯的调解方案。

经过法官的主持,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李法官也达成了自己最终的目的—案结事了。

法官点评:合同纠纷占了民商案件的很大比例,很多时候是因为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所引起的纠纷。对此,建议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完善自己的合同内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同时,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律师的作用,能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更好地达成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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