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华江) 叙永县人民法院近期在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当场追加三个第三人参加诉讼,调解解决了三方当事人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2016年3月,富源某建筑公司承建叙永县某大楼工程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的支模工程分包给叶某。叶某履行合同过程中,向甲、乙、丙三家钢模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用于该工程。现,叶某作为原告,向叙永法院起诉被告富源某建筑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返还支模钢管、扣件、顶托等。
叙永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叶某尚欠甲、乙、丙三家钢模租赁站租金,且亦未返还租赁物,极可能引发三件次生诉讼。为此,法官决定暂时休庭,了解具体情况。休庭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三家租赁站的经营者均到庭旁听,且准备起诉叶某,诉请叶某支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
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当事人诉讼费和彻底解决三方当事人纠纷的目的,法官询问叶某、富源某建筑公司及三家租赁站的经营者是否愿意在本次诉讼中一并解决三方纠纷。三方均积极表示愿意。
经原告叶某当庭申请追加该三家租赁站为第三人,且三家租赁站均表示自愿放弃举证答辩期后,法官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在庭后为三方当事人分析了如何才能最好地执行到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的实施方案,并预判了如果本案作出判决,强制执行的话将面临的程序、实体方面的问题等,三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感谢法官的建议。
经法官主持、当事人自愿协商,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具有最佳执行可能而又节约诉讼成本的调解方案,并在法官支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审一案,息四案”的良好效果。
法官评述:法官审理案件并不仅是为了出具一纸裁判文书,而是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本案中,法官在了解到三租赁站与叶某、富源某建筑公司的纠纷后,将其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并彻底解决三方矛盾,既能更好地从诉源上解决社会纠纷,又能便利当事人,在一点一滴中实践着司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