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购车引纠纷诉请“退一赔三” 叙永法院:不支持

2019-02-26 16:30:2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华江) 叙永法院近期审结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2018年7月8日,张某(买受人)与某汽车贸易公司为甲方(出卖人)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合同载明预购车辆信息、价格等。后,张某通过现金和贷款方式向该汽车贸易公司支付了购车款。2018年7月11日至交付车辆期间,双方因车辆不是订购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发生争议。

张某认为其订购的是购买帕萨特2017款尊荣版车,该汽车贸易公司以较低配置车辆改装为较高配置车辆出售,其在后续保养车辆时才得知该车辆不是合同约定车型,该汽车贸易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一赔三”。

然而,该汽车贸易公司认为,张某购买的车型本就是帕萨特2017款尊雅版,贷款申请书上明确了车型,也有办理贷款时确认时的录音和视频,且张某与其公司销售人员“刘二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明了张某在车辆交付之前已经知道了车型不是帕萨特2017款尊荣版,而是其他车型改装的,该公司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

那本案中某汽车贸易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所约定的车型虽系帕萨特2017款尊荣版,但在交付车辆之前,张某已知道该汽车贸易公司欲实际出售的车辆非合同约定的车型,且在与公司销售人员的沟通中,同意以其他车型改装后,将车辆的设备和功能提升到帕萨特2017款尊荣版车辆等同的即可,合同约定的车型在此时已变更,被告并无欺诈之故意,故张某在知道即将交付的车辆非合同约定车型后仍购买该车辆的意思判断,并非基于该汽车贸易公司告知虚假的车辆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是基于自己变更购置的车辆的设备和功能只要等同于合同约定车型即可,在此过程中,被告并非实施欺诈行为以致原告陷入错误的判断而为错误意思表示。

综上,法院认为,张某主张该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消费欺诈,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实际交付给张某的车辆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设备和功能等同于帕萨特2017款尊荣版的车辆、被告是否应因此赔偿损失问题,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的“退一赔三”之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并就该汽车贸易公司交付给张某的车辆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设备和功能等同于帕萨特2017款尊荣版的车辆、其就此赔偿张某损失问题达成庭外和解。

构成欺诈的要件:一是一方需要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三是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判断;四是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的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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