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两女子“争风”抓扯撞倒路人被诉 法院判决共担赔偿责任

2019-08-26 12:10:3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彬) 近日,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争风”的妇女陈某与罗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648.19元。

罗某与陈某之夫王某存有多年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4月9日,陈某怀疑其丈夫王某可能赴罗某住处幽会,于是前往罗某所住小区找寻。不料,陈某与罗某在罗某所住楼房的电梯口相遇,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并致抓扯打架。抓扯过程中的陈某与罗某将年逾八旬的老太婆赵某撞倒在地并压在了赵某身上致赵某受伤。赵某受伤产生医疗费90000余元并于离开医院的第二天死于家中。赵某去世后未进行尸检。受害人家属与陈某、罗某在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因罗某、陈某对撞倒受伤与赵某死亡之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存疑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家属为此诉至法院,请求陈某、罗某共同赔偿353261.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陈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双方在打架过程中将赵某撞倒在楼道上,双方的身体也倒压在了赵某身上,双方对自己的行为致赵某受伤无异议。但罗某、陈某均认为,因为受害人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赵某的死亡与自己的侵权行为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故不予认可受害人家属的诉讼主张。

对此,法院认为,赵某在受伤时已年逾81周岁,身体机能所表现的生命活动自然减弱,身体素质自然下降且自身存有疾病,加上陈某、罗某的侵权行为也对赵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并经住院治疗后死亡,因此,陈某、罗某的侵权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从客观上讲存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因双方对本争议事项均拒绝申请鉴定,加之,受害人赵某现已安葬,客观上无法进行尸检,继而准确确定赵某的死亡原因,故仅能依据本案实际来作出相应评判。最后,法院结合赵某受伤时的年龄结构,受伤程度,自身疾患,治疗经过以及其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客观事实,酌情确定由陈某、罗某对因其侵权行为而致赵某受伤后死亡所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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