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利用同音字“赖账” 叙永法官法律释明促被告主动履行

2019-08-27 19:48:3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杨传彪) 近日,叙永法院法官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道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被告否认案件事实时,应用法律释明打破被告心里防线,主动履行债务。

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出涉案欠款的《欠条》,欠款人名字一栏签名写为“杨孝飞”,而被告身份证上裁明的名字为“杨啸飞”,“孝”与“啸”,同音不同字。被告质证矢口否认称:“该欠条不是我所写,名字也不是我的名字”。但承认原告为被告负责施工的工地运送沙石,且已全部付清原告运费。法官根据多年审判经验判断,被告多年从事工程建筑,有很丰富的社会阅历,有故意在写《欠条》时设下伏笔的嫌疑,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也不是不可能。

在承办法官判断后,带着试一试的心理对原告说:“根据举证责任分配释明,原告你手中持有的欠条被告否认,那么你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请求的事实成立的吗?”原告是个老实人,回答称:“没有了”。承办法官心想如果此案中,被告真的故意在欠条中埋下伏笔,那么原告这种老实人且不亏大了。则决定以释法为由“敲山震虎”。

法官问原告和被告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还有什么人参加了写欠条的事。原告说:“在叙永某一餐馆,有谢某夫妇在场,餐馆老板也认识。”此时承办法官多看了被告几眼,但见被告目光与承办法官相遇后马上移开,脸色也明显起了变化。承办法官问被告:“你确定欠条不是你写的吗?”被告答:“如果是原告模仿我的笔迹去写的呢?承办人告知:“笔迹的真伪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同时,向双方释明:如果《欠条》未弄清,那么原告可以申请对《欠条》的笔迹进行鉴定,鉴明真伪。原告当庭申请要求对《欠条》进行鉴定,此时被告一言不发。法庭宣布休庭,对本案关键证据《欠条》依法进行鉴定。休庭期间,被告主动找到原告,重新以真名写下《欠条》明确1个月内兑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该案审理后,承办法官表示,如果不运用推敲、分析全案综合因素,分别入手处理,而是理论照搬硬套,那么受害人的利益可能无法得到保护,狡猾的被告不法目的可能就会达到。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