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醉酒驾驶上高速 一审获刑终悔过

2020-04-21 18:03:14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阮长安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远平)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川E2328B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胡某从S26宜叙高速公路古蔺西高速公路收费站上高速往古蔺太平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S26宜叙高速公路K123+600M处时撞上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事故,致被告人王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入院后,经依法提取王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4mg /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本案被告人王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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