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三男子为兄弟出头“讨公道” 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不等

2021-04-01 21:01:0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消息(陈瀚婕 泸州频道 郭慧琳) 为兄弟“两肋插刀”,叙永三名男子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不等。4月1日,记者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两天前,该院检察官与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携手走进了叙永一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以法治教育零距离的方式,为35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反对霸凌 拒绝暴力”普法教育课。

案情回顾

“兄弟强出头” 携带器械聚众斗殴

事情回到2020年9月一天凌晨1点过,在叙永县街边的小面馆,未成年人小曾受到了赵某桃的持刀恐吓,且摔坏了手机。之所以出现这一幕,仅是因为小曾说话声音太大,赵桃某觉得打扰到他。小曾回家后,立即报警,在两位姐姐陪同前往派出所。途中,小曾姐姐的朋友韩某明知小曾已经报警,仍要为小曾出头。

韩某四处打听,找到和赵某桃同路的赵某杰的联系方式,在电话中双方发生了争吵,并且“约架”。

韩某带上了3把砍刀,带着小曾姐弟,聚集包括魏某与王某2名未成年人等10余人前往“约架”地点,准备大干一场。

当赵某桃带着赵某杰和熊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乘车来到“约架”地点,看到有备而来的韩某一群人后,立即返程,借到一把西瓜刀,又再次“约架”地点。

短短1分钟的斗殴,最终以韩某被赵某桃捅致轻伤而告终。事后,赵某桃和赵某杰意识到了要出问题,躲进了山里,后来在家人的陪伴下前往叙永县公安局自首。同时,韩某接到警察电话传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3月29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本案的证据。被告人韩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赵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赵某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砍刀依法予以没收,由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检察官说法

打架斗殴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追究刑事责任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蒲公英普法课堂”携手叙永县人民法院“北极星”护航团志愿者结合本案与未成年人行为特点,在现场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学生及带队老师进行互动交流,以案警示、现场释法。

被告人赵某桃、赵某杰一行先是罔顾法律,无事生非、持刀恐吓他人,挑起事端后,又伙同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恃强凌弱、仗势欺人看似解气,实则害人害己。被告人韩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依然逞强斗狠,聚集未成年人携带器械聚众斗殴,挑战法律底线。

而小曾姐弟三人,在报警后不坚定立场,盲目相信朋友的所谓私下解决,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听之任之,聚在一起打群架,后果是无法估量和控制的。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首先,打架斗殴严重破坏学校的良好氛围,破坏校园风气。尤其是群体性的打架斗殴,容易产生轰动效应,被少数人挑拨利用,形成不安定因素,危及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其次,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加害者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打架斗殴还会给加害人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打架斗殴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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