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烈日下的执行之未被追认的租约

2021-08-17 17:22:4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赵云 陈小兰)烈日炎炎,似乎如同炙烤的火炉一般,但是执行法官仍然在镇、村、社干部见证下,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当地社员),申请执行人王某(土地转包人),被执行人吴某连的参与下,和解一案。

事情是这样的,在2015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与叙永县落卜镇草坝村村民罗某江、罗某平、罗某伦等11户农户签订《林地租赁协议书》,租用林地150亩,租金每亩100元,租期20年,用于林下养鸡。申请执行人王某父亲王某举在此地帮助管理。

2018年8月,被执行人吴某莲经申请执行人王某父亲王某举个人同意在申请执行人王某租赁的叙永县落卜镇草坝村黄荆山土地上修建生猪养殖场,已建一百平方米办公用房(只有四面墙体),化粪池、沼气池,并在土地上铺设有宽约3米,长约100米的石块,供建设时车辆拉材料通行使用。2019年1月,被执行人吴某莲修建养猪场行为被申请执行人王某阻挡,当时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莲未就土地转包费问题协商一致。

2019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吴某莲在罗某全、罗某富、李某的见证下,签订复垦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土地复垦为耕地状态;二、沼气池、路面建筑体等一切改变路面性质的建筑进行拆除,对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土地状态;三、谁破坏,谁复耕,由吴某莲对所有破坏耕地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四、吴某莲完成复耕责任后,由王某主持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五、清除现场的混凝土垃圾,待王某验收后再进行土层覆盖;六、期限在30日内完成混凝土拆除;七、征求土地出租户意见,参与土地复耕验收,待土地出租户认可后,完成土地复耕验收。当日,被执行人吴某莲自书一承诺,内容为“本人承诺按复耕标准约定的时间进行复耕,如果未按时完成复耕,由王某组织复耕,所产生的复耕费用由我承担。复耕地址为黄荆山生态种养场以内我所修建的构筑物。”

2019年11月9日,被执行人吴某莲组织挖机去开展复耕时,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家人阻挡,双方就复耕标准问题发生争议,王某遂将吴某莲诉至法院。

经叙永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占用的原告王某转包取得的,位于叙永县落卜镇草坝村四社黄荆山林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的石块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判决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之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是被执行人吴某莲却向叙永法院上交了原土地承包人(当地社员)的不复耕谅解书,且提出了自己的复耕意见:根据国家的石漠化治理等方案,复耕的标准就是回填土40cm以上即可。但是申请执行人拒绝认可她提出来的方案。这是第一次调解。

第二次,实地查看现场,现场查看之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告知,他们找复耕的专业团队了解后,得知大致复耕的费用需要30万元以上,如果采取先行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复耕费用的办法进行复耕执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而且态度比较坚决,执行因此也就陷入僵局。

第三次,将大致情况向被执行人通报之后,被执行人吴某莲讲,不是她不愿意复耕,而是当地老百姓(原土地承包人)不允许她进行复耕。

经过数次调解,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吴某莲、原土地承包人始终就如何复耕问题形不成一致意见,执行法官认为不能隔山打牛,只停留在电话沟通的形式,必须在当地政府、村、社干部的见证下,举行院坝会,多方进行协商。

会上执行法官得知,90%的原土地承包人不要求进行复耕,而且原土地承包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与王某的土地转租合同,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之中,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建议,该案暂缓执行,待解除转包合同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再根据判决结果视情况恢复执行本案,大家都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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