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法院处理一起民事案件,好意搭乘谁买单?

2022-11-25 17:43:4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夏益艳 李伟)万某好意送陈某某回家,不料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二人受伤,无偿搭乘人陈某某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万某赔偿,法院将会如何认定?

陈某某与万某系亲戚关系,2021年1月11日,原告陈某某在被告万某家中做客,晚饭过后,陈某某要求万某送其回家,万某便驾驶其无牌电动三轮车送陈某某回家。在途经一个三叉路口,由于转弯时操作不当,碰到路边护栏,造成驾驶人万某与搭乘人陈某某受伤的事故。

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人万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搭乘人陈某某无责任。后陈某某将万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5954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万某虽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万某搭乘陈某某回家系好意施惠的搭乘行为,并未收取任何利益,事故非万某故意为之,也没有饮酒等重大过失行为。并且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万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仍让万某送其回家,其自身存在过错,综上,应当减轻万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万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3285.5元,其余50%由陈某某自行承担。原告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1.好意搭乘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但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的车辆并不意味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驾驶员对乘车人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重点提醒,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好意搭乘,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2.好意搭乘不具有契约性,双方不构成民事合同,但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便引发侵权之说,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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