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伍月)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车辆小擦剐引发的持刀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2025年4 月4 日 17 时许,张某在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泸县某药房门口时,将正在此处等候客源的被害人程某及其所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连人带车挂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留处理,而是直接驾车离开现场。
不久后张某又返回事故现场,试图与程某协商解决此事。但由于担心自己酒驾的行为被民警查获,他再次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后,张某接连遭遇不顺 —— 在河边洗手时不慎落水,随后又得知自己的车辆已被民警依法拖走。一系列的意外让张某将不满情绪全部归咎于程某,冲动之下,他从家中携带刀具,再次前往药房门口找程某 “理论”。
当日 19 时许,张某找到程某后,两人随即发生言语争执,情绪激动的张某直接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妄图伤害程某,造成程某手臂、背部等部位多处划伤。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泸县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走访排查锁定张某行踪,并于当日 23 时许在唐某家中将张某成功抓获。到案后,张某对自己持刀伤害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了案件全过程。后续,张某主动联系程某,赔偿了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程某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也综合考量了案件的各项情节:张某使用刀具实施伤害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均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基于以上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