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以案释法:借款人去世,债务该何去何从?

2026-08-25 20:37:4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魏杰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熊思宇)银行起诉借款人,立案后却发现借款人已于起诉前一年离世,面对这一情况,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另辟蹊径?近日,泸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特别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潘某于2023年向泸县某银行申请了34万元的购房贷款,贷款发放后潘某一直按约每月归还借款本息,但从2025年6月开始,潘某就再未归还过借款本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多种途径均无法联系被告潘某。经多方调查核实,最终确认被告潘某已于起诉前因病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就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适格被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银行有权向潘某的遗产继承人另行主张权利。但这也意味着案件需要“另起炉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还可能会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为实质化解纠纷,泸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通过向潘某生前所居住的社区了解情况后,与潘某的继承人,其妻子许某、女儿小潘取得了联系。一开始,许某和小潘十分抵触:“我和母亲常年都在外地,并未和我父亲一起生活,对于我父亲的财产,我和母亲没有继承也不会继承,我们可以出具放弃继承的声明,但这笔债务我们也不清楚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也不会处理。”这是承办法官与小潘加上微信后,小潘发的第一句话。

面对态度坚决的小潘和一纸放弃继承的声明,泸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查明潘某去世前所留遗产仅有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的一处房产,二人放弃继承后尚未将该房产移交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小潘释法明理,“即便你和你母亲放弃继承遗产,但是遗产还未移交之前,你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应当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对你父亲的遗产进行管理,最终还是需要你和你母亲出面处理这套房产。即便你们继承了遗产,也只会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你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超出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除非是你们自愿偿还,否则你们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经过法官多轮沟通调解,许某和小潘渐渐敞开了心扉,主动表示愿意作为继承人配合银行处理案涉抵押房产,用于偿还潘某生前的债务。最终,银行与许某、小潘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和小潘在继承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债务人于“诉前死亡”,这并非个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泸县人民法院以案释法:

1.关于诉讼主体问题。当被告在起诉前已经死亡,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此时原告正确的做法是向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主张权利,由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尽量核实被告身份信息、住址及生存状况,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耽误维权。遇到债务人死亡、被告信息有误等情况也不必焦虑,可以及时向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找准责任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

2.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当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关于放弃继承的问题。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消灭了继承权,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在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之前,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仍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应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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