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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6 11:02:3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庞山岚  

案例十:

电冰箱自燃烧坏物品 消费者投诉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家住古蔺县古蔺镇的消费者熊永杰向古蔺县消委会投诉:“ 2015年3月9日上午约11时,家里使用的某品牌电冰箱发生自燃,当时无人在家,是邻居发现浓烟后告知物管人员,经立即报警才将火焰扑灭。赶回家时发现到处都是被烧坏的物品。经古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初步认定是电冰箱自燃引起的火灾事故。除某品牌电冰箱烧成空壳外,还将电视机、机顶盒、路由器、电脑、热水器、电饭煲、电风扇、衣服、防盗门、客厅门窗、阳台门窗等物品烧坏;室内外200多平米仿瓷墙面被熏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余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古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消费者于2014年10月7日在古蔺县古蔺镇明某电器商行购买价格为1400元的某品牌电冰箱一台,由古蔺某品牌特约服务中心负责售后服务。2015年3月17日,古蔺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与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肖某取得联系,并一同到消费者家中查看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通过现场查验,肖某认为屋内除电冰箱全部被烧成空壳外,其余物品都没有一件被完全烧尽,认定是电冰箱首先燃烧后才殃及其他物品被烧坏。消费者对其火灾事故提出的财物损失赔偿诉求向厂方汇报。厂方于2015年3月18日全权委托肖某代表厂方处理此事。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消费者与肖某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古蔺某品牌特约服务中心代表厂方负责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的电冰箱一台﹙自更换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并赔付消费者财物损失费用8000元,﹙烧坏的大部分物品都是几年前购置﹚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消费者所购电冰箱是在保修期内。火灾事故发生后报了警,有古蔺县消防队出具的证明,初步认定是电冰箱电器故障引发事故,排除了引发火灾事故的其它因素;投诉后古蔺县消保股工作人员与该售后服务中心负责人肖某一同到消费者家中查看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通过现场查验,肖某认为屋内除电冰箱全部被烧成空壳外,其余物品都没有一件被完全烧尽,认定是电冰箱首先燃烧后才殃及其他物品被烧坏的结论。消费者要求赔偿理由充分,最终投诉获得厂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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