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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6 11:02:3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庞山岚  

案例六:

美白有风险 保养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7日,肖女士和朋友一起在纳溪城区逛街,看到某美容美发机构正在搞优惠活动宣传,从未使用过化妆品的她怀揣一颗爱美和好奇之心走进了这家美容美发机构进行面部美白体验,当做到一半时就感觉脸部出现不适发痒的现象,原本就是过敏性肤质的她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该店美容师随即给她使用了抗过敏产品并告诉她会没事的,谁知,当晚其整个面部红肿现象更加厉害,导致其眼睛也肿得几乎看不见东西。第二天消费者找到该美容机构要求给其进行相应的处理,情急之下,该店没有推卸任何责任,立即将消费者带到附近的顺康医院进行输液治疗,相继又按消费者要求将其带到纳溪人民医院、泸州医学院进行检查治疗,先后花费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左右,随之病情也在逐渐好转。因过敏性皮肤的诱因很多,加上一直未彻底治愈,肖女士的面部红肿发痒现象仍会反复发作。2015年5月11日,因最近消费者的病情再次复发,在几次打电话无人接听、找不到该店负责人给个说法的情况下,遂到纳溪区消委会进行投诉,并要求该美容美发机构继续承担其相应的治疗费用或一次性给予医药费用补偿。

【处理过程和结果】

纳溪区消委会人员了解此情况后,立即与该美容美发机构取得联系,就事件的经过进行详细的了解核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次日到消委会办公室进行现场协商解决。调解现场,当事人双方各持意见,互相指责,见状,消委会人员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调解,相继使用认真倾听法、情感引导法、循循善诱法、原因分析法、求同存异法等方法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美容美发机构同意消费者提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医药费人民币6000元,今后不再对此事负责的处理办法。双方当面交钱并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美容纠纷案,其焦点是:消费者在做美容前没有事先告知美容店自己是过敏性皮肤;而美容店也没有事先询问消费者关于这些方面的情况,没有事先告知相关情况就开始操作,故本案当事人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此案件告诫我们每一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免费体验、免费领取小礼品等宣传活动都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毫无疑问,活动最终受益者肯定是商家,不会让消费者白占便宜。所以说,无论你在哪个领域消费都要慎重,一定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量身消费”,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理性消费”,特别是类似“面子工程”的打造,更应该慎之又慎,不要盲目追从、赶超时髦,有时一不小心就会造成毁容的后果,往往莫大的后悔都是当初的好奇和贪婪造成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也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后悔药,不要在“失去”之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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