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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发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6 11:02:37)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庞山岚  

案例四:

消费场所意外受伤 消费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3号,龙马潭区消委会城北分会接到投诉电话,消费者卢女士称3月12号中午1点钟左右,她同女儿在西南商贸城某超市用餐时,该餐馆老板手端一碗热汤,不小心倒在了女儿头上以及背部。老板随即同卢女士送其女儿到附近医院就诊,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故求助消委会工作人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之后,随即通知双方到场进行调解。由于卢女士女儿尚未治疗完毕,具体治疗费用还无法计算,卢女士又着急外出,因此要求餐馆老板一次性赔偿女儿的所有医药费,以及误工费和陪伴费用5000元。餐馆老板表示不同意,并坚持说是卢女儿撞到她导致事故发生的,只愿意赔偿2000元。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组织双方耐心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餐馆老板一次性付给消费者3000元整,其他事宜由消费者自行解决。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人身安全受损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本案中,餐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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